退休種類
教職員之退休,分為自願退休、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。
◆退休條件
【自願退休】
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准其自願退休:
一、年滿六十歲。
二、任職滿二十五年。
前項規定之年齡,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,中央主管 機關得酌予降低。
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。
配合私立學校組織變更、停辦或合併依法令辦理精簡者,其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
一時,得准其自願退休:
一、任職滿二十年以上。
二、任職滿十年以上,年滿五十歲。
三、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。
【屆齡退休】
教職員年滿六十五歲,私立學校應主動辦理其屆齡退休。
但有下列情形之一,得予以延長服務:
一、校長聘期未屆滿者,得任職至聘期屆滿;其聘期屆滿而獲續聘者,亦同。但不得逾七
十歲。
二、專科以上學校教授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,並徵得當事人同意繼續服務者。但每次延長
不得逾一年,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當學期為止。
【命令退休】
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以上,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,且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
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醫療證明者,經私立學校主管人員及人事人員送校長核定
後,應命令其就醫治療;逾二學期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療癒,應由學校主動辦理其命令退
休。
◇退休年齡認定
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,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計算。
◆退休生效日
校長或教師依第十五條規定自願退休者,除有特殊原因*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者
外,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。
教職員規定屆齡退休者,其於八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,至遲以次年二月一日
為退休生效日;其於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,至遲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。
*所稱特殊原因之認定基準,比照公立學校之規定辦理。
◇退休金說明
一.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
二.私校退撫會退休金
(1)舊制退休金(98年12月31日前)
(2)新制退休金(99年1月1日以前)
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:
一、請領資格:
依法退休、資遣或繳付邱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離
職退保且未於30日內再參加公保者。
二、年金給付請領條件:
(1)繳付保險費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。
(2)繳付保險費滿20年以上且年滿60歲。
(3)繳付保險費滿15年以上且年滿65歲。
三、不符合前年金起支年齡條件者,得作以下選擇:
(1)展期年金給付:
繳付保險費滿15年以上但未符合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
起支年齡者,得選擇自年滿養老年金給付起支 年齡之
日起領取,一經領受,不得變更。
(2)減額年金給付:
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5年,未符合養老年金給付之起
支年齡者,得提前五年請領養老年金給付,每提前一
年,依第16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%,最多減
給20%(終身減額)。
(3)私校被保險人特殊情形之從寬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條件:
因公傷病致不堪勝任職務而命令退休者,或符合
公保法所定殘廢標準之全殘廢,且經評估為終身
無工作能力而退休或資遣者,請領養老年金給付
不受各款加保年資及年齡之限制;公保加保年資
未滿15年者,以15年計。
◇私校退休金給付方式
一、未滿十五年,給與一次給付。
二、任職十五年以上,由教職員就下列退休給與,擇一支領
(1)一次給付。
(2)兼領/定期給付。(可複選)
a)申請分期請領
(請加填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申請書-併案申辦)
b)投保本會所遴選之保險商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