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款緩召公告


茲奉令辦理113年度具有後備軍人身份之教師,凡具備「三款緩召」規定申請條件者,請於本年度
112年4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,檢附教師合格證書、聘書、退伍令影本等證件至人事室申請。

  • 特此公告

中華民國 112 年 03 月 15 日

※受理「三款緩召」申請,資格及應備證件如下:

  • (一)初次申請資格:(需實際任教一年以上)
    1. 取得合格教師證。
    2. 任教於教育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)之現職專任教師,並取得正式聘書。
    3. 檢附任教合計滿一年證明(同一學校任職之實習年資可併計)。
    4. 教師兼任主任、組長者,須於處理名冊載明實際授課時數及相關佐證資料(課表)。
    5. 限制:兼任、代課、代理、實習教師,均不納入申請資格。
      應備證件:當年度聘書、教師證書、畢業證書、 退伍令及身份證,影印成A4格式各二份。
  • (二)延長時效:檢具聘書影本(A4)據以辦理。